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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779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9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779號 債 權 人 亞樂米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林妹 債 務 人 陳一凡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台幣(下同)叁佰陸拾肆萬捌仟陸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   100年8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權人持有債務人於100年8月30日所簽   發之如附表所示支票2紙,詎經債權人向付款人提示後,經   付款人以債務人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為由未獲付款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              書 記 官 許永溪 ┌───────────────────────────────────┐ │支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5%計算   101年度司促字第779號 │ ├─┬────┬──────┬─────┬────────┬──────┤ │編│發 票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提示日  │ 票據號碼  │ │號│    │      │(新台幣)│(即利息起算日)│      │ ├─┼────┼──────┼─────┼────────┼──────┤ │1 │陳 一 凡│100年8月30日│ 2,000,000│ 100年8月31日 │AF0000000  │ ├─┼────┼──────┼─────┼────────┼──────┤ │2 │陳 一 凡│100年8月30日│ 1,648,627│ 100年8月31日 │AF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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