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847號
債 權 人 亞樂米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田林妹
債 務 人 大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一鵬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
債權人給
付新台幣(下同)叁佰伍拾萬元,及其中貳佰萬元自民國10
0年8月25日起;其中壹佰伍拾萬元自100年8月22日起,均至
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
用伍佰元。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債權人
持有債務人所簽發之如附表所示
支票3紙,
詎經債權人向付款人提示後,經付款人以債務人
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為由未獲付款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書 記 官 許永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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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5%計算 101年度司促字第84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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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提示日 │ 票據號碼 │
│號│ │ │(新台幣)│(即利息起算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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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100年8月25日│ 1,000,000│ 100年8月25日 │AF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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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大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100年8月25日│ 1,000,000│ 100年8月25日 │AF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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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大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100年8月20日│ 1,500,000│ 100年8月22日 │AF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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