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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847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9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847號 債 權 人 亞樂米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林妹 債 務 人 大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一鵬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台幣(下同)叁佰伍拾萬元,及其中貳佰萬元自民國10   0年8月25日起;其中壹佰伍拾萬元自100年8月22日起,均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權人持有債務人所簽發之如附表所示   支票3紙,詎經債權人向付款人提示後,經付款人以債務人   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為由未獲付款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書 記 官 許永溪 ┌─────────────────────────────────────────┐ │支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5%計算  101年度司促字第847號        │ ├─┬──────────┬──────┬─────┬────────┬──────┤ │編│ 發  票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提示日  │ 票據號碼  │ │號│          │      │(新台幣)│(即利息起算日)│      │ ├─┼──────────┼──────┼─────┼────────┼──────┤ │1 │大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100年8月25日│ 1,000,000│ 100年8月25日 │AF0000000  │ ├─┼──────────┼──────┼─────┼────────┼──────┤ │2 │大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100年8月25日│ 1,000,000│ 100年8月25日 │AF0000000  │ ├─┼──────────┼──────┼─────┼────────┼──────┤ │3 │大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100年8月20日│ 1,500,000│ 100年8月22日 │AF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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