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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3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號 原   告 萊順德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自生 被   告 阡隆科技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綵茱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707,02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0,6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范坤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龔月雲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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