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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3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號 原   告 萊順德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自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阡隆科技實業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3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1年3月5日送達 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 事科查詢簡答表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8條、第95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范坤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龔月雲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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