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1號
原 告 名城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雪芳
被 告 威達雲端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富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線路維護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萬壹仟零玖拾陸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伍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珈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永溪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