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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8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線路維護服務費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1號 原   告 名城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雪芳 被   告 威達雲端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富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線路維護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萬壹仟零玖拾陸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伍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珈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永溪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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