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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01 年度除字第 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7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4號 聲 請 人 萬成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麗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乙紙, 經本院100年度司催字第1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自民國 100年11月23日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6個月權利申報期限屆 滿為止,並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該證券,爰聲請判決該支票 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聲請公示催告,申報權利之期間已 於101年5月23日屆滿,經依職權調閱該公示催告卷宗屬實, 既無人申報權利,則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范坤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龔月雲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0 日 附表: ┌────────────────────────────────────────┐ │101年度除字第4號 │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受 款 人 │ │ │ │ │ │(新台幣)│ │ │ ├──┼─────┼─────┼──────┼─────┼─────┼──────┤ │ 1 │臺灣土地銀│台灣土地銀│100年11月1日│305,000元 │PQ0000000 │國立金門大學│ │ │行金城分行│行金城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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