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4號
聲 請 人 萬成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洪麗雯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乙紙,
經本院100年度司催字第10號
裁定准予
公示催告,且自民國
100年11月23日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6個月權利申報期限屆
滿為止,並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該證券,
爰聲請判決該支票
無效等語。
二、
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
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聲請公示催告,申報權利之期間已
於101年5月23日屆滿,經
依職權調閱該公示催告卷宗屬實,
既無人申報權利,則
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范坤棠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
上訴。
書記官 龔月雲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0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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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度除字第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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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受 款 人 │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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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臺灣土地銀│台灣土地銀│100年11月1日│305,000元 │PQ0000000 │國立金門大學│
│ │行金城分行│行金城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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