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7號
聲 請 人 金大輝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文杰
上列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5號
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1年9月21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書記官 王淑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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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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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票據號碼 │受款人 │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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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金大輝實業│台灣土地銀行│101年2月29日│57,200元 │BEB0000000│瑞億漆行│
│ │有限公司 │金門分行 │ │ │ │ │
│ │
法定代理人│ │ │ │ │ │
│ │:許文杰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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