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044號
債 權 人 欣懋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金鈔
債 務 人 沅創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玉昭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台幣(下同)貳佰萬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債務人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9 日
書 記 官 李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