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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1075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8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075號 債 權 人 秀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雅惠 債 務 人 漢堂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建宏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台幣(下同)壹萬肆仟肆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債   務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於民國101年9月30日向債權人購   買混凝土,計積欠貨款14,400元未給付,是請求債務人應清   償如第一項所示金額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許永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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