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317號
債 權 人 恒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古幸靜
債 務 人 蔡錦虎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
債權人給
付新台幣(下同)壹拾肆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
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債務人於101年6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15
萬元,雙方並約定分15個月償還,即自101年7月15日起於每
月15日還款1萬元,
惟債務人僅於101年11月10日償還1萬元
,是請求債務人應給付14萬元及法定
遲延利息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李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