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431號
債 權 人 恒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古幸靜
債 務 人 陳長盛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
債權人給
付新台幣(下同)壹萬柒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
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債務人於民國102年3月4日向債權人借
貸26,000元,雙方約定於102年4月10日還款9,000元、102年
5月10日還款9,000元、102年6月10日還款8,000元,
惟截至1
02年10月16日止,債務人僅還款9,000元,尚積欠17,000 元
,是請求債務人應清償如第一項所示金額及法定
遲延利息等
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李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