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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1431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431號 債 權 人 恒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幸靜 債 務 人 陳長盛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台幣(下同)壹萬柒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於民國102年3月4日向債權人借   貸26,000元,雙方約定於102年4月10日還款9,000元、102年   5月10日還款9,000元、102年6月10日還款8,000元,截至1   02年10月16日止,債務人僅還款9,000元,尚積欠17,000 元   ,是請求債務人應清償如第一項所示金額及法定遲延利息等   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李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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