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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1560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560號 債 權 人 銓威不銹鋼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煥昌 債 務 人 金門華龍酒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伊宿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台幣(下同)壹拾肆萬肆仟肆佰捌拾元,及自本支付命   令送達債務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狀)   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許永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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