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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218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18號 債 權 人 特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賢忠 債 務 人 張勝元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台幣(下同)貳拾叁萬伍仟貳佰元,及自如附表所示利   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權人持有債務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   票4紙,詎經提示,均遭以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為由退票   ,爰請求債務人應給付如第一項所示金額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附表: ┌──────────────────────────────────────┐ │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 ├──┬────┬──────┬─────┬──────┬─────┬────┤ │編號│發 票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退票日即  │ 票據號碼 │付款人 │ │  │    │ (民國) │(新台幣)│利息起算日 │     │    │ ├──┼────┼──────┼─────┼──────┼─────┼────┤ │ 1 │張勝元 │101年12月1日│105,000元 │101年12月3日│UA0000000 │聯邦商業│ │  │    │      │     │      │     │銀行士東│ │  │    │      │     │      │     │分行  │ ├──┼────┼──────┼─────┼──────┼─────┼────┤ │ 2 │張勝元 │101年12月1日│12,600元 │101年12月3日│UA0000000 │同上  │ ├──┼────┼──────┼─────┼──────┼─────┼────┤ │ 3 │張勝元 │102年1月1日 │105,000元 │102年1月2日 │UA0000000 │同上  │ ├──┼────┼──────┼─────┼──────┼─────┼────┤ │ 4 │張勝元 │102年1月1日 │12,600元 │102年1月2日 │UA0000000 │同上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李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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