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18號
債 權 人 特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賢忠
債 務 人 張勝元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
債權人給
付新台幣(下同)貳拾叁萬伍仟貳佰元,及自如附表所示利
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債權人
持有債務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
票4紙,
詎經提示,均遭以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為由
退票
,
爰請求債務人應給付如第一項所示金額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附表:
┌──────────────────────────────────────┐
│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
├──┬────┬──────┬─────┬──────┬─────┬────┤
│編號│發 票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退票日即 │ 票據號碼 │付款人 │
│ │ │ (民國) │(新台幣)│利息起算日 │ │ │
├──┼────┼──────┼─────┼──────┼─────┼────┤
│ 1 │張勝元 │101年12月1日│105,000元 │101年12月3日│UA0000000 │聯邦商業│
│ │ │ │ │ │ │銀行士東│
│ │ │ │ │ │ │分行 │
├──┼────┼──────┼─────┼──────┼─────┼────┤
│ 2 │張勝元 │101年12月1日│12,600元 │101年12月3日│UA0000000 │同上 │
├──┼────┼──────┼─────┼──────┼─────┼────┤
│ 3 │張勝元 │102年1月1日 │105,000元 │102年1月2日 │UA0000000 │同上 │
├──┼────┼──────┼─────┼──────┼─────┼────┤
│ 4 │張勝元 │102年1月1日 │12,600元 │102年1月2日 │UA0000000 │同上 │
└──┴────┴──────┴─────┴──────┴─────┴────┘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李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