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8號
債 權 人 寶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中北
債 務 人 發億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毓璿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
債權人給
付新台幣(下同)叁萬捌仟捌佰柒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
送達債務人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債務人於民國100年8月間,就債權人指
導其關於太陽光電移機之技術乙事,應給付債權人38,871元
之費用(含稅),有統一發票
可稽,
惟債務人
迄未給付等語
。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李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