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28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1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8號 債 權 人 寶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中北 債 務 人 發億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毓璿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台幣(下同)叁萬捌仟捌佰柒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   送達債務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於民國100年8月間,就債權人指   導其關於太陽光電移機之技術乙事,應給付債權人38,871元   之費用(含稅),有統一發票可稽,惟債務人迄未給付等語   。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李俊毅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