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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371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3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71號 債 權 人 閎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祥麟 債 務 人 葉家福 債 務 人 葉家慶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分別向債權人給 付新台幣貳拾柒萬伍仟元,及均自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其餘聲請駁回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務人各負擔壹佰貳拾伍元,餘貳 佰伍拾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分不得發支付命令 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經查:按數人負同一債務,而其給付可分者,除法律另有規 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各平均分擔之;民法第271條定有 明文。由債權人所提出之承攬工程合約書記載內容觀之,債 權人與債務人等2人間並無另約定本件承攬債務之分擔比例 ,又亦無法律另有規定之情形,是本件承攬債務應由債務人 等2人平均分擔之,即債務人各應給付債權人如主文第一項 所示之金額及利息,至債權人逾此部份之主張,即債務人2 人均應負55萬元及其利息之給付責任,無理由,應予駁回 。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 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李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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