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71號
債 權 人 閎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呂祥麟
債 務 人 葉家福
債 務 人 葉家慶
上列
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分別向債權人給
付新台幣貳拾柒萬伍仟元,及均自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
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其餘聲請
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務人各負擔壹佰貳拾伍元,餘貳
佰伍拾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分不得發支付命令
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
經查:按數人負同一債務,而其給付可分者,除
法律另有規
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各平均分擔之;
民法第271條定有
明文。由債權人所提出之
承攬工程合約書記載內容觀之,債
權人與債務人等2人間並無另約定
本件承攬債務之分擔比例
,又亦無法律另有規定之情形,是本件承攬債務應由債務人
等2人平均分擔之,即債務人各應給付債權人如主文第一項
所示之金額及利息,至債權人逾此部份之主張,即債務人2
人均應負55萬元及其利息之給付責任,
乃無理由,應予駁回
。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
異議。
五、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
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李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