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445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3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45號 債 權 人 揚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黃銘 債 務 人 馮淑菁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台幣(下同)柒拾柒萬肆仟零貳元,及自民國102年3月18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權人持有債務人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   支票3紙,詎經債權人向付款人臺灣土地銀行金城分行提示   ,均經付款人以帳戶存款不足未獲付款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31  日              書 記 官 許永溪 ┌──────────────────────────────────────────┐ │支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02年度司促字第445號  │ ├─┬─────┬───────┬─────┬────────┬─────┬─────┤ │編│ 發 票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提示日   │ 票據號碼 │ 付 款 人 │ │號│     │       │(新台幣)│(即利息起算日)│     │     │ ├─┼─────┼───────┼─────┼────────┼─────┼─────┤ │1 │ 馮 淑 菁 │101年12月15日 │ 348,552元│  102年3月18日 │EQ0000000 │臺灣土地銀│ │ │     │       │     │        │     │行金城分行│ ├─┼─────┼───────┼─────┼────────┼─────┼─────┤ │2 │ 馮 淑 菁 │102年2月3日  │ 162,900元│  102年3月18日 │EQ0000000 │臺灣土地銀│ │ │     │       │     │        │     │行金城分行│ ├─┼─────┼───────┼─────┼────────┼─────┼─────┤ │3 │ 馮 淑 菁 │102年3月1日  │ 262,550元│  102年3月18日 │EQ0000000 │臺灣土地銀│ │ │     │       │     │        │     │行金城分行│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