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45號
債 權 人 揚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黃銘
債 務 人 馮淑菁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
債權人給
付新台幣(下同)柒拾柒萬肆仟零貳元,及自民國102年3月18
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
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債權人
持有債務人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
支票3紙,
詎經債權人向付款人臺灣土地銀行金城分行提示
,均經付款人以帳戶存款不足未獲付款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31 日
書 記 官 許永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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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02年度司促字第44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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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提示日 │ 票據號碼 │ 付 款 人 │
│號│ │ │(新台幣)│(即利息起算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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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馮 淑 菁 │101年12月15日 │ 348,552元│ 102年3月18日 │EQ0000000 │臺灣土地銀│
│ │ │ │ │ │ │行金城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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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馮 淑 菁 │102年2月3日 │ 162,900元│ 102年3月18日 │EQ0000000 │臺灣土地銀│
│ │ │ │ │ │ │行金城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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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馮 淑 菁 │102年3月1日 │ 262,550元│ 102年3月18日 │EQ0000000 │臺灣土地銀│
│ │ │ │ │ │ │行金城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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