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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932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8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932號 債 權 人 聰泉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聰泉 債 務 人 黃鎮平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 台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99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 之5計算之利息。 其餘聲請駁回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新台幣叁佰叁拾叁元 ,餘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分不得發支付命令 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經查:按未定返還期限之消費借貸,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 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民法第478 條後段定有明文。又若貸與人未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限向借用 人催告,其請求權尚不能行使,有最高法院99年第7次民事 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應返還99年7 月6日之消費借貸10萬元及其法定利息,所提出之借貸憑證 並無記載到期日,債權人亦無表明兩造間有約定到期日,是 應屬未定返還期限之消費借貸關係,而本院於102年7月16日 函請債權人限期陳報是否依上開民法規定,定一個月以上之 相當期限催告債務人還款,債權人於102年7月18日收受函文 後未陳報,是債權人該10萬元及其法定利息之請求,要難 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 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6 日 書 記 官 李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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