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932號
債 權 人 聰泉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聰泉
債 務 人 黃鎮平
上列
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
台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99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
之5計算之利息。
其餘聲請
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新台幣叁佰叁拾叁元
,餘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分不得發支付命令
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
經查:按未定返還期限之消費借貸,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
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
民法第478
條後段定有明文。又若貸與人未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限向借用
人催告,其
請求權尚不能行使,有最高法院99年第7次
民事
庭會議決議意旨
參照。
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應返還99年7
月6日之消費借貸10萬元及其法定利息,所提出之借貸憑證
並無記載到
期日,債權人亦無表明
兩造間有約定到期日,是
應屬未定返還期限之消費
借貸關係,而本院於102年7月16日
函請債權人限期陳報是否依
上開民法規定,定一個月以上之
相當期限催告債務人還款,債權人於102年7月18日收受函文
後
迄未陳報,是債權人該10萬元及其法定利息之請求,要
難
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
異議。
五、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
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6 日
書 記 官 李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