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17號
聲 請 人 李根棋即峰聖土木包工業
即
債務人
相 對 人 太武營造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法定
代理人 李增傳
上列
當事人間本院102年度司裁全字第3號
假扣押事件,
聲請人聲
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
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
按經准為假扣押,而
本案尚未繫屬者, 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
債權人於一定
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
業據鈞院假扣押裁定向鈞院聲請
假扣押
強制執行聲請人所有之金門縣○○鎮○○○○段00地
號土地
所有權權利範圍2分之1,並經鈞院102年度司執全字
第4號假扣押執行事件受理。因該項債務尚有其他糾葛,聲
請人不能遽爾遵從,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規定,
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
經查,本件相對人聲請本院102年度司裁全字第3號裁定准予
對聲請人財產假扣押
等情,業據本院調取
前揭假扣押卷宗,
核閱屬實,而相對人
迄未向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亦有本院
索引卡查詢資料3紙附卷
可稽。
是以,聲請人聲請本院命相
對人限期起訴,
揆諸首開規定意旨,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1 日
書 記 官 許永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