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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聲字第 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4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限期起訴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17號 聲 請 人 李根棋即峰聖土木包工業 即 債務人 相 對 人 太武營造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李增傳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2年度司裁全字第3號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 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 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 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業據鈞院假扣押裁定向鈞院聲請 假扣押強制執行聲請人所有之金門縣○○鎮○○○○段00地 號土地所有權權利範圍2分之1,並經鈞院102年度司執全字 第4號假扣押執行事件受理。因該項債務尚有其他糾葛,聲 請人不能遽爾遵從,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規定, 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聲請本院102年度司裁全字第3號裁定准予 對聲請人財產假扣押等情,業據本院調取前揭假扣押卷宗, 核閱屬實,而相對人迄未向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亦有本院 索引卡查詢資料3紙附卷可稽。是以,聲請人聲請本院命相 對人限期起訴,揆諸首開規定意旨,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1 日 書 記 官 許永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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