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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02 年度建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6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3號 原   告 太武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傳 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律師 複代理人  黃郁君 訴訟代理人 陳嫈嫈 參 加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金門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王仁炳 訴訟代理人 王文正       盧志火 被   告 峰聖土木包工業即李根棋 法定代理人 李根棋 訴訟代理人 丁志達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申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峰聖土木包工業即李根棋應於7日內墊支鑑定費用新臺幣捌萬柒 仟伍佰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 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 訟無從進行,得定期通知他造墊支,為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 1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院於104年4月27日裁定命原告繳納台灣省土木技師 公會於104年4月13日(104)省土技字第1627號函通知應繳 納鑑定費用新臺幣(下同)175,000元,兩造應分別繳納 87,500元。經向該會查詢被告已繳納鑑定費,惟原告迄今並 未繳納鑑定費,請被告於接到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上開土木 技師公會繳納鑑定費8,7500元,如逾4個月兩造未墊支者, 視為原告撤回起訴,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珈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鴻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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