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3號
原 告 太武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增傳
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
律師
複代理人 黃郁君
訴訟代理人 陳嫈嫈
參 加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金門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王仁炳
訴訟代理人 王文正
盧志火
被 告 峰聖土木包工業即李根棋
法定代理人 李根棋
訴訟代理人 丁志達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申田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峰聖土木包工業即李根棋應於7日內墊支鑑定費用新臺幣捌萬柒
仟伍佰元。
理 由
一、
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
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
訟無從進行,得定期通知
他造墊支,為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
1第1項所明定。
二、
經查:本院於104年4月27日裁定命原告繳納台灣省土木技師
公會於104年4月13日(104)省土技字第1627號函通知應繳
納鑑定費用新臺幣(下同)175,000元,
兩造應分別繳納
87,500元。經向該會查詢被告已繳納鑑定費,
惟原告
迄今並
未繳納鑑定費,請被告於接到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
上開土木
技師公會繳納鑑定費8,7500元,如逾4個月兩造未墊支者,
視為原告撤回起訴,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珈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鴻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