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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02 年度建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9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3號 原   告 太武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傳 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律師 複代理人  黃郁君 訴訟代理人 陳嫈嫈 參 加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金門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王仁炳 訴訟代理人 王文正       盧志火 被   告 峰聖土木包工業即李根棋 法定代理人 李根棋 訴訟代理人 丁志達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申田律師 上列當事人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05年1月19日上午9時50分, 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 由 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法官 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條定有明 文。查本件於言詞辯論進行中,因就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爭點及 其他有利於訴訟終結等事項,尚有應行整理之處,應再開準備程 序,爰諭知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翠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鴻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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