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3號
原 告 太武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增傳
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
律師
複代理人 黃郁君
訴訟代理人 陳嫈嫈
參 加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金門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王仁炳
訴訟代理人 王文正
盧志火
被 告 峰聖土木包工業即李根棋
法定代理人 李根棋
訴訟代理人 丁志達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申田律師
上列
當事人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05年1月19日上午9時50分,
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 由
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法官
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條定有明
文。查本件於
言詞辯論進行中,因就
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爭點及
其他有利於訴訟終結等事項,尚有應行整理之處,應再開準備程
序,
爰諭知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翠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鴻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