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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02 年度建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3號 上 訴 人 李根棋即峰聖土木包工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太武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7月 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2萬4316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萬519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另請併提出上訴理由狀, 並將繕本自行寄送對造。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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