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3號
上 訴 人 李根棋即峰聖土木包工業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太武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7月 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2萬4316元,應徵第二審
裁
判費1萬519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另請併提出上訴理由狀,
並將
繕本自行寄送
對造。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