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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02 年度建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8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7號 原   告 欣懋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鈔 被   告 沅創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玉昭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 繳裁判費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20,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裁判費,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珈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顏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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