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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02 年度建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2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旭發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勝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聰泉建材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 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萬4533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 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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