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旭發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勝福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聰泉建材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
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萬4533元,
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975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
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