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9號
上 訴 人 旭發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勝福
被
上訴人 昕揚重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惠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昕揚重機有限公司間有關給付工程款事件
,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761,106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7,7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珈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鴻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