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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02 年度建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9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等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9號 上 訴 人 旭發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勝福 被上訴人  昕揚重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惠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昕揚重機有限公司間有關給付工程款事件 ,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761,10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7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珈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鴻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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