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9號
原 告 太武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增傳
上列原告與
被告李根棋即峰聖土木包工業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
602,40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5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
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9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劉子健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周永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