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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4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9號 原   告 太武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傳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根棋即峰聖土木包工業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 602,40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5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 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9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劉子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周永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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