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4號
主參加原 亞樂米企業有限公司金門
分公司
告
法定
代理人 田林妹
訴訟代理人 莊明翰
律師
主參加
被告 和瀧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水賜
主參加被告 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固金事件,主參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
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20,810元
,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31,9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
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