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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5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退還保固款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4號 主參加原 亞樂米企業有限公司金門分公司 告 法定代理人 田林妹 訴訟代理人 莊明翰律師 主參加被告 和瀧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水賜 主參加被告 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固金事件,主參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20,810元 ,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31,9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 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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