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楊雅璧
訴訟
代理人 黃勝文
律師
劉依伶律師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
被告冠峯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買賣
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3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50
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8萬300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黃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