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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02 年度重訴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3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確認買賣關係存在等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楊雅璧 訴訟代理人 黃勝文律師       劉依伶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冠峯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買賣 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3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5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萬300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黃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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