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事聲字第4號
異議人即
債 務 人 全晟特化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
代理人 王彥仁
相 對 人
即
債 權人 仕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學美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聲明異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4日所為
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法定代理人王彥仁」之記載,應更正為
「兼法定代理人王彥仁」。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珈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鴻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