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240號
債 權 人 徐金福即協力海運行
債 務 人 青發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含曬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
債權人給
付新台幣(下同)壹佰ꆼ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
人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林依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