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328號
債 權 人 台灣新光
不動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伯翰
債 務 人 金門樂活假期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尊仁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
債權人給
付新台幣(下同)貳仟柒佰陸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債
務人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
聲請
狀)
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4 日
書 記 官 張梨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