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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1506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506號 債  權  人 黃章達 債  務  人 中壢煤氣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華章 一、債務人中壢煤氣有限公司及黃華章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伍拾萬元,   及自民國103年1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   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聲請支付命令   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張梨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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