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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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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523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4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523號 債 權 人 勁翔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文 債 務 人 張彥卿即祥順興貿易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台幣(下同)貳拾伍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林依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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