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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538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5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538號 債 權 人 大誠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更生 債 務 人 陳冠誌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台幣(下同)捌拾陸萬柒仟貳佰肆拾陸元,及自本件支付   命令送達債務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聲請支付命令   狀及民事聲請更正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書 記 官 許永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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