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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677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6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677號 債 權 人 丞將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秋雄 代 理 人 吳聰霖 債 務 人 莊雲嵐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台幣(下同)肆萬零叁拾元,及自民國103年5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5   日              書 記 官 林依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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