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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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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03 年度建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3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號 原   告 建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清海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金門縣政府核發支付 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9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740萬361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規定,應繳裁判費7萬435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 ,尚應補繳7萬385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 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另原告主張不應扣減物價調整款 740 萬3611元,惟始終未就「工程始末、因何扣減、與工期展延有何 關連、為何不應扣減物價調整款」等節詳為說明,並提出證據, 請於補費時併以訴狀詳述。再兩造曾否依工程採購契約第22條第 1項第1款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結果如何,請併 說明,此乃兩造約定之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可有效節省兩造訟 累與程序勞費,請予考量。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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