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7號
聲 請 人 世崇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碧珍
相 對 人 秀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雅惠
相 對 人 杰龍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玓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為相對人秀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供
擔保新臺幣貳拾壹萬玖
仟貳佰陸拾柒元後,本院 102年度司執字第2141號
強制執行事件
如附表一所示
標的物之執行程序,於其所提出之
第三人異議之訴
事件(即本院 103年度補字第66號)判決確定、和解或撤回起訴
前應暫予停止。
聲請人為相對人杰龍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供擔保新臺幣玖拾柒
萬零玖佰伍拾肆元後,本院 102年度司執字第2467號強制執行事
件如附表二、三所示標的物之執行程序,於其所提出之第三人
異
議之訴事件(即本院 103年度補字第66號)判決確定、和解或撤
回起訴前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
按有
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
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
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
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
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 2項定有明文。查
本件聲請人以其業
向本院提起
第三人異議之訴為由,聲請裁定停止本院 102年
度司執字第2141、2467號強制執行事件如附表所示動產之強
制執行程序,經本院調取該執行卷宗審究後,認為聲請人之
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次按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 2項定
擔保金額而准許停止
強制執行之裁定者,該項擔保係備供
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
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
債權人未能即
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
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定之,
非以標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依
據,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 429號裁定
要旨可資參照。查
本件第三人異議之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549 萬3324元(相對人秀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秀中公
司)部分為 101萬2000元、相對人杰龍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杰龍公司)部分為 448萬1324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 466條規定,
核屬得
上訴第三審之事件,且參照各級法院
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 2點規定,民事通常程序第一審辦案期
限為 1年4個月,第二審辦案期限為2年,第三審辦案期限為
1 年,是預估聲請人提起
債務人異議之訴獲准停止執行因而
致相對人執行延宕之
期間為4年4個月。再以相對人秀中公司
、杰龍公司因
系爭強制執行程序停止後,可能無法即時受償
之執行債權金額分別為101萬2000元及448萬1324元,依此金
額按法定利率年息 5%計算,分別為 21萬9267元(計算式:
101萬2000元×5%×(4+4/12)=21萬9267元,元以下四捨五
入)及 97萬954元(計算式:448萬1324元×5%×(4+4/12)
=97萬 954元)。本院綜核上情,認相對人秀中公司、杰龍
公司因停止執行致未能及時受償之損害額分別為21萬9267元
及97萬 954元,聲請人應提供之擔保金額亦分別以21萬9267
元及97萬954元為
適當。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黃莉君
附表一
┌─┬───────┬───┬───┬────────┬─────────┬─────────────┐
│編│物 品 名 稱 │單位 │數 量│ 物品所在地 │ 鑑定價格 │ 備 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1 │怪手「MITSUBIS│台 │1 │金湖鎮三谿橋5號 │2萬5000元 │無型號、無履帶、已損壞、應│
│ │HI」 │ │ │ │ │為型號60或45,右側有「(銖)│
│ │ │ │ │ │ │長崎新リ-ス」之標示。 │
├─┼───────┼───┼───┼────────┼─────────┼─────────────┤
│2 │怪手「KOMATSU │台 │1 │金湖鎮三谿橋5號 │23萬6000元 │怪手「福威1」「KOMATSU PC1│
│ │PC150」 │ │ │ │ │50」,車體為黃色,已生銹。│
├─┼───────┼───┼───┼────────┼─────────┼─────────────┤
│3 │舖裝機 │台 │1 │金湖鎮三谿橋5號 │36萬3000元 │型號為DYNAPAC F16-6W,外觀│
│ │ │ │ │ │ │為黃色,已損壞。 │
├─┼───────┼───┼───┼────────┼─────────┼─────────────┤
│4 │怪手「KOBELCO │台 │1 │金湖鎮三谿橋5號 │15萬8000元 │「KOBELCO」,外觀為黃色, │
│ │」 │ │ │ │ │型號不明,已嚴重生銹,應不│
│ │ │ │ │ │ │能使用。 │
├─┼───────┼───┼───┼────────┼─────────┼─────────────┤
│5 │怪手「KOMATSU │台 │1 │金湖鎮三谿橋5號 │8萬3000元 │車體為黃白藍色相間,手臂為│
│ │PC120」 │ │ │ │ │黃色,已生銹,應不能使用。│
├─┼───────┼───┼───┼────────┼─────────┼─────────────┤
│6 │工程用壓路機 │台 │1 │金湖鎮三谿橋5號 │14萬7000元 │型號為HAMM 2420:外觀為橘 │
│ │ │ │ │ │ │色,沒有座位,門已損壞。 │
├─┼───────┼───┼───┼────────┼─────────┼─────────────┤
│ │ │ │ │ │合計:101萬2000元 │ │
│ │ │ │ │ │ │ │
└─┴───────┴───┴───┴────────┴─────────┴─────────────┘
附表二
┌─┬───────┬───┬───┬────────┬─────────┬─────────────┐
│編│物 品 名 稱 │單位 │數 量│ 物品所在地 │ 鑑定價格 │ 備 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1 │Wirtgen牌大刨 │台 │1 │金湖鎮三谿橋5號 │6萬3375元 │外觀為白色底紅條紋,據債權│
│ │除機 │ │ │ │ │人代理人稱,是否還能使用,│
│ │ │ │ │ │ │不知道,但在修理中,因有工│
│ │ │ │ │ │ │具在旁邊。 │
├─┼───────┼───┼───┼────────┼─────────┼─────────────┤
│2 │大型剷土機 │台 │1 │金湖鎮三谿橋5號 │4萬4200元 │外觀為橘色,引擎為藍色,引│
│ │ │ │ │ │ │擎上標示有「NISSAN DIESEL │
│ │ │ │ │ │ │」,外觀貼有「川崎重工業株│
│ │ │ │ │ │ │式會社」廠牌名。據債權人代│
│ │ │ │ │ │ │理人稱,已不能使用,已無車│
│ │ │ │ │ │ │蓬。
嗣據第三人王志遠稱,不│
│ │ │ │ │ │ │能用。 │
├─┼───────┼───┼───┼────────┼─────────┼─────────────┤
│3 │灑水車 │台 │1 │金湖鎮三谿橋5號 │3萬9000元 │外觀為橘色,車身漆有「稻尾│
│ │ │ │ │ │ │リ-ス」、「SAKAI」、「弘 │
│ │ │ │ │ │ │興重機,服務廠(00)0000000 │
│ │ │ │ │ │ │」車尾漆有「稻尾リ-ス」、│
│ │ │ │ │ │ │「最大積載量5000kg」、「No│
│ │ │ │ │ │ │.3」。據債權人代理人陳玉珍│
│ │ │ │ │ │ │稱,弘興重機應為進口商,車│
│ │ │ │ │ │ │應已報廢,車子椅墊已損壞。│
│ │ │ │ │ │ │嗣據第三人世崇有限公司法定│
│ │ │ │ │ │ │代理人王碧珍到院稱,這台正│
│ │ │ │ │ │ │確的名稱應該是壓路機,是附│
│ │ │ │ │ │ │帶灑水澆輪的壓路機。嗣據第│
│ │ │ │ │ │ │三人王志遠稱,不知道(能否│
│ │ │ │ │ │ │使用)。 │
├─┼───────┼───┼───┼────────┼─────────┼─────────────┤
│4 │壓路機 │台 │1 │金湖鎮三谿橋5號 │9萬7760元 │外觀為黃色,二側並標示有「│
│ │ │ │ │ │ │和發瀝青」「K Kawasaki」、│
│ │ │ │ │ │ │「弘興重機,服務廠(04)6933│
│ │ │ │ │ │ │349」、「K10」。嗣據第三人│
│ │ │ │ │ │ │王志遠稱,不能用。 │
├─┼───────┼───┼───┼────────┼─────────┼─────────────┤
│ │ │ │ │ │合計:24萬4335元 │ │
└─┴───────┴───┴───┴────────┴─────────┴─────────────┘
附表三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權利 │ 鑑定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範圍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 │
├─┼──┼───────┼───┼───────────┼─────┼────┼─────────┤
│1 │55 │金門縣金湖鎮太│水泥預│ │ │ 全部 │423萬6989元 │
│ │ │湖劃測段376、3│拌廠 │ │ │ │ │
│ │ │76-1、377、378│ │ │ │ │ │
│ │ │、419-6地號 │ │ │ │ │ │
│ │ │--------------│ │ │ │ │ │
│ │ │所在:金門縣金│ │ │ │ │ │
│ │ │湖鎮三谿橋5號 │ │ │ │ │ │
│ ├──┼───────┴───┴───────────┴─────┴────┴─────────┤
│ │備考│含打料主機(控制室,控制室內有控制台、配電盤、5台螢幕)、入料斗、輸送帶、骨材庫(即儲料 │
│ │ │斗)、水泥桶(2只、黃色外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