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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5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契約關係不存在等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4號 原   告 永盛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怡方 被   告 洪美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契約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玖佰貳拾萬元。 原告至遲應於前開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後五日內,向本 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貳仟零捌拾元,如逾期未補繳, 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理 由 一、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 查證據。而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 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 ,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至3 項及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契約關係不成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原告提起本件應受判決事項有先、備位聲明,先 位聲明為確認其與被告間契約關係不成立,備位聲明請求給 付工程款及交屋款,參照前項規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依 原告主張確認契約關係不存在核定為920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92,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後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鴻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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