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77號
原 告 南太平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邱乾超
上列原告與
被告方耀穎即耀穎工程行間請求返還溢領工程款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繳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16萬56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24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逾
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