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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溢領工程款等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77號 原   告 南太平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乾超 上列原告與被告方耀穎即耀穎工程行間請求返還溢領工程款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16萬56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24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逾 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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