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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5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逾期違約金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1號 上 訴 人 梁玉珍  住金門縣金城鎮○○○村0巷00號           居臺北市○○路○段○○○號6樓           送達代收人 郭美惠           住高雄市○○區○○○路○○○號14樓之8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常鼎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逾期違約金事件 ,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570,9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6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珈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鴻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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