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1號
上 訴 人 梁玉珍 住金門縣金城鎮○○○村0巷00號
居臺北市○○路○段○○○號6樓
送達代收人 郭美惠
住高雄市○○區○○○路○○○號14樓之8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常鼎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逾期
違約金事件
,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570,967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4,96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珈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鴻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