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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8號 上 訴 人 億海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永福 被上 訴人 友力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台生 被上 訴人 田開源 被上 訴人 金展空調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周添財 被 上訴人 成中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施鵬賢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6年10月19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經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 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2萬4,024元(計算式:1,05 6,696元+167,328元=1,224,0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9, 7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 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 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7份到院,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志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偉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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