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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梁玉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常鼎營造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6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30萬 92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653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黃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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