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梁玉珍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常鼎營造有限公司間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6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30萬
9256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5萬653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
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黃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