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65號
上 訴 人 金合成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炳川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明呼間確認
袋地通行權事件,經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4,188
元(6,626元×80.62㎡=534,188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8,7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珈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鴻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