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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確認袋地通行權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65號 上 訴 人 金合成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炳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明呼間確認袋地通行權事件,經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4,188 元(6,626元×80.62㎡=534,1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珈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鴻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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