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65號
上 訴 人 金合成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炳川
被
上 訴人 陳明呼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
袋地通行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2月
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
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
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
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 條第
2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
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9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
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4年3月10日送達生效,有送達證書在
卷
可稽。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查詢表
可憑,
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鴻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