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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120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208號 債 權 人 杰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偉仁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鴻偉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 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復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 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鴻偉營造有限公司(債權人誤載為 鴻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之公 司所在地位於臺中市○○區○○路○段000號8樓之2,有經 濟部商業司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一紙在卷可稽。因 債務人公司所在地非位於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則依前 開規定,債權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李偉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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