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208號
債 權 人 杰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偉仁
上列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鴻偉營造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
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
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
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復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
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項明文
可參。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鴻偉營造有限公司(債權人誤載為
鴻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
經查,債務人之公
司所在地位於臺中市○○區○○路○段000號8樓之2,有經
濟部商業司公司及
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一紙在卷
可稽。因
債務人公司所在地
非位於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則依前
開規定,債權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
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李偉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