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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430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5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30號 債 權 人  黃章達 債 務 人  中壢煤氣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華章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連   帶給付新台幣(下同)壹佰壹拾萬元,及其中㈠伍拾萬元自民   國103年1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㈡陸拾萬元自民國104年1月   27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並連帶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   日              書 記 官 張梨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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