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30號
債 權 人 黃章達
債 務 人 中壢煤氣有限公司
兼法定
代理人 黃華章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
債權人連
帶給付新台幣(下同)壹佰壹拾萬元,及其中㈠伍拾萬元自民
國103年1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㈡陸拾萬元自民國104年1月
27日起至清償日止,均
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並連帶
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
聲請
狀)
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 日
書 記 官 張梨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