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615號
債 權 人 桓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汪鎮武
債 務 人 李沃堃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
債權人給
付新台幣(下同)肆拾貳萬捌仟陸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
債務人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
聲請支付命令
狀)
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李偉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