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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772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772號 債 權 人 昇銳企業行 法定代理人 盧禮銳 債 務 人 元順興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匯朝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台幣(下同)伍萬肆仟伍佰元,及自民國104年5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林依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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