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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773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8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773號 債 權 人 陳雅怡 債 務 人 元順興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匯朝 債 務 人 陳匯民 一、債務人元順興營造有限公司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壹佰壹拾萬   元,及自民國104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陳匯民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壹佰壹拾萬元,及自民國   104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三、前兩項之任一債務人為一部或全部給付,其餘債務人於給付   之範圍內免給付之義務。 四、債務人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及民事更正狀)所載。 六、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   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書 記 官 李偉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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