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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催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5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3號 聲 請 人 台北國鼎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鎮國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 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聲請人未依前項規定登載 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 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6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 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林依潔 ┌────────────────────────────────────────────────┐ │附表: 104年度司催字第3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 數 │ 證券種類 │ 備 註 │ ├──┼───────────┼───────┼──┼────┼─────┼───────────┤ │ 1 │浯江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83-ND-015563至│138 │138,000 │普通股股票│㈠每張皆為1000股。 │ │ │ │83-ND-015700 │ │ │ │㈡擔保物提供人:國民國│ ├──┼───────────┼───────┼──┼────┼─────┤ 際股份有限公司 │ │ 2 │浯江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83-ND-003001至│500 │500,000 │普通股股票│ │ │ │ │83-ND-003500 │ │ │ │ │ ├──┼───────────┼───────┼──┼────┼─────┼───────────┤ │ 3 │浯江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83-ND-015396至│167 │167,000 │普通股股票│㈠每張皆為1000股。 │ │ │ │83-ND-015562 │ │ │ │㈡擔保物提供人:吳學良│ └──┴───────────┴───────┴──┴────┴─────┴───────────┘ 附記:(本附記僅供參考無庸登載報紙) 一、聲請人收到裁定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 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 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校對登報內容無誤後,將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 並於刊登新聞紙滿6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 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四、請依照本院裁定全文登載,切勿自行增刪。 五、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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