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4號
聲 請 人 陳恩賜
上列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
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
持有附表
所載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
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聲請人未依前項規定登載
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
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4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
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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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104 年度司催字第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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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 數│股 數│備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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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浯江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83-ND-001721起至83-ND-001770│ 50 │50,000 │ │
│ │ │ (連號) │ │ │ │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張梨香
附記:(本附記僅供參考
無庸登載報紙)
一、請先校對無誤後,將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
於刊登新聞紙滿4個月之
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
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
除權判決。
二、請依照本院裁定全文登載,切勿自行增刪。
三、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
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